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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適用民法典首案今宣判:貸款機構返還多收取利息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
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二審審結(jié)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判決貸款機構在貸款合同中負有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的義務,因貸款機構未披露實際利率而收取的超過合同約定利率的部分利息應予返還。該案例切實保護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于促進金融機構落實金融服務實體經(jīng)濟具有積極作用。
借款合同約定利率11.88%,實際利率卻高達20.94%
2017年9月,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信托”)簽訂《貸款合同》,約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600萬元,貸款期限8年。貸款利率具體以《還款計劃表》為準,平均年利率為11.88%。還款方式為分次還款,《還款計劃表》載明每月還款本息額和剩余本金額。
根據(jù)合同約定,田某、周某按期歸還了15期本息。隨后,田某、周某提前還款,實際支付本息740余萬元。田某、周某認為實際利率高達20.94%,遠高于合同約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從未披露過實際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原信托退還多收的利息88萬余元以及占用該資金的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還款計劃表》列明每一期還款的本息合計金額及剩余本金,亦由借款人簽字確認,故不存在隱瞞利率的事實,判決駁回田某、周某的訴訟請求。
田某、周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
中原信托認為,《還款計劃表》系以初始本金600萬元乘以年利率11.88%和借款期限8年,算出應還總利息,加上本金后分攤至每月作成,借款人簽字確認按《還款計劃表》還款即視為認可其利息計算方式,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貸款人應當明確披露實際利率
上海金融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貸款人應當明確披露實際利率。首先,根據(jù)借款合同的法律定義,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因此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關系到借款人的根本利益。在將競爭機制引入貸款業(yè)務,貸款利率市場化的大背景下,貸款人應為其提供的貸款產(chǎn)品“明碼標價”。其次,只有實際利率才如實反映用資成本。在本金逐漸減少的情況下,始終以初始本金為基數(shù)計算的表面利率必然低于實際利率,并不能反映借款人的實際用資成本。再次,明確披露實際利率是確保借款合同平等締約,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必然要求。實際利率是普通金融消費者所理解的利率,但普通民眾難以具備計算實際利率的能力?;诿穹ü?、誠信原則,要求貸款人披露實際利率是確保雙方當事人基于對稱信息,自愿作出符合內(nèi)心真意之意思表示的需要。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提供者應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對方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明確未履行該義務時的法律后果。因此,貸款人在與借款人,尤其是金融消費者訂立借款合同時,應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確告知實際利率,或者明確告知能夠反映實際利率的利息計算方式。如果貸款人以格式條款方式約定利率,還應當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借款人注意該條款,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若因貸款人未予披露和詳細說明的原因,導致借款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借款合同的實際利率,那么應當認為雙方就該實際利率超過表面利率的部分未達成合意,貸款人無權主張按照該利率計算利息。
本案中,《還款計劃表》僅載明每期還款本息額和剩余本金額,既未載明實際利率,也未載明利息總額或其計算方式。一般人若不具備會計或金融專業(yè)知識,難以通過短時閱看而自行發(fā)現(xiàn)實際利率與合同首部載明利率存在差別,亦難以自行驗算該實際利率。因此,《還款計劃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實際利率。
借款合同首部載明平均年利率11.88%,同時載明還款方式為分次還款。上述條款應當作為確定利息計算方式的主要依據(jù),采用一般理性人的標準進行解釋。以實際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計算利息是利息概念的應有之義,也是民眾從儲蓄存款等常見金融業(yè)務中養(yǎng)成的對利息的通常理解。在分次還本付息的場合,以剩余本金為基數(shù)計算利息屬于常理通識。借款人主張以11.88%為利率,以剩余本金為基數(shù)計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習慣和誠信原則,應予支持。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中原信托返還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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