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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反對加重被拐兒童買主刑責,呼吁修法放寬收養(yǎng)條件

澎湃新聞記者 劉海川 付丹迪 李云芳 邢丙銀
2015-06-18 19:58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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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之所以猖獗,是因為存在一個隱性的“市場”。 楊深來 澎湃資料

        珍愛網已承認“人販應一律死刑”是一場營銷,但這個話題引發(fā)“刷屏式”傳播,還是因為其觸及了民眾,尤其是父母們的“內心柔軟處”。

        “人販一律死刑”帖子被瘋轉,凸顯了社會對于兒童被拐事件多發(fā)難止的深度焦慮。但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重刑未必能夠起到震懾作用,反可能讓被拐兒童陷入更危險的境地。

        這場討論中涌現(xiàn)出的另一種聲音是,拐賣兒童案件多發(fā)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對被拐兒童買方處罰偏輕。如中國公安部刑偵局打拐辦主任陳士渠就希望對買方定罪,追究刑事責任,從源頭上減少拐賣犯罪發(fā)生。

        但知名刑辯律師張培鴻認為,有些被拐兒童買方是想收養(yǎng)卻無法收養(yǎng)到孩子的“好人家”,但因為受到我國的收養(yǎng)制度所限制,無奈走上了“買孩子”之路。他建議修改《收養(yǎng)法》,放寬收養(yǎng)條件。

 “伸手必被捉”比重刑更具威懾力

        針對“人販一律判死”的熱點傳播,網友“朽木”在澎湃新聞留言稱,要求擴大死刑適用范圍的觀點,除了反映出民眾同情心和樸素的正義感之外,更多的是民眾的無奈甚至焦慮?!懊磕甓嗌俸⒆颖回溬u,但是抓住的人販子有幾個?”

        張培鴻表示,這不是刑罰夠不夠重的立法問題,而是能否把人販子抓住的執(zhí)法問題。他說,在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由于缺乏各地偵查機關之間的聯(lián)動機制,使得拐賣兒童犯罪的犯罪“黑數(shù)”巨大(所謂犯罪“黑數(shù)”是指犯罪被發(fā)現(xiàn)和查處的比例),讓人販子鋌而走險?!拔腋鼉A向于認為不是量刑偏低的問題,而是執(zhí)法不力的問題。”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朱勇輝也認為,對于犯罪者,除了考慮利益和犯罪成本,“不一定能被追究”的僥幸心理才是其犯罪的最大動力。貪腐犯罪如此,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也是如此。因此,更應該關注如何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下加大懲處的比例,“伸手必被捉”和“伸手要被重打但不一定捉到我”相比,顯然前者更具有威懾力。

        北京大學副教授車浩說,“人販一律處死”,能帶來多大的威懾效果的提升,迄今為止還未得到足夠的證實。一些較熟悉的刑法罪名,如殺人、強奸、貪污、受賄、販毒等等,雖然規(guī)定了死刑,但是殺人犯、貪官、毒販的數(shù)量仍然層出不窮。

        只有在嚴打期間,毒品專項治理運動期間,或者反腐反貪風暴期間,這些犯罪的數(shù)量才有明顯下降。而這種下降,也不是由于立法提升了刑罰的嚴厲度所形成的威懾,而是由于司法實踐中的偵查偵破力度加大,破案率提高所形成的“躲避風頭”的威懾。

一律判死可能置被拐兒童于陷阱

        車浩說,按照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同樣是拐賣一個兒童,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孩子的,最高會被判處死刑;而使用相對平和、非暴力或弱傷害性的方式哄騙孩子的,最高可能僅判到10年。

        如果人販子是一個對刑罰輕重有敏感度的理性人,那么這種刑罰差異性的規(guī)定,就會對人販子的行為選擇形成“激勵”,從而讓孩子在最壞的情況下,能相對地少受一些傷害。

        再如,按照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造成被拐賣兒童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最高可判處死刑;沒有造成傷亡后果的,可以在10年以下量刑。那么,在人販子因為被追捕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將孩子脫手出賣時,孩子便處在了一個不能為人販子牟利反而成為其累贅甚至罪證的最危險境地。此時,上述刑罰差異性的規(guī)定,就會對人販子的行為選擇形成一個“激勵”,使其從一旦落網的最壞后果著想,從而最大可能地遏制他不采取傷害孩子的極端行為。

        車浩認為,上述這些差異性的刑罰規(guī)定,都是在向人販子發(fā)出談判信號:如果你還把被拐賣的孩子當作一個人來對待,那么刑法也不會對你趕盡殺絕;如果你把被拐賣的孩子徹底當成一個任意處置的物品,毫無憐憫之心地踐踏,那么刑法就用死刑來回報你。

        相反,如果沒有這種刑罰后果的差異性,而是“人販一律死刑”,那么對已經決意犯罪的人販子而言,既然怎么著都是死,不如“破罐子破摔”,就可能采取弄成聾啞甚至毀尸滅跡等行動,而這就相當于把已經陷入困境的孩子,又徹底地送上了一條絕路。

是否提高買方刑責引爭論

        最高法法官趙俊甫和公安部刑偵局警官孟慶甜曾聯(lián)合撰文指出,拐賣犯罪易發(fā)、多發(fā)的態(tài)勢尚沒有得到根本扭轉,突出表現(xiàn)在對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的買主很少追究刑事責任,客觀上造就需求龐大的買方市場。

        現(xiàn)行刑法對收買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的刑責規(guī)定相對寬泛,只要不虐待、不妨礙解救,實際上就不再追究了。

        中國公安部刑偵局打拐辦主任陳士渠認為,買方應定罪,追究刑事責任,從而減少收買需求,從源頭上減少拐賣犯罪發(fā)生。

        知名刑辯律師張培鴻則持反對觀點。他認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之所以猖獗,是因為存在一個隱性的“市場”。這個“市場”并非都是灰色的,有些是想收養(yǎng)卻無法收養(yǎng)到孩子的“好人家” 。

        張培鴻稱,《收養(yǎng)法》一直被調侃為“不歡迎收養(yǎng)法”,因為其中有很多不近情理的規(guī)定,對收養(yǎng)人提出了過于苛刻的要求,比如獨身者收養(yǎng)異性必須達到一定的年齡間隔,收養(yǎng)人有孩子就不能再收養(yǎng)等。這導致那些真想要孩子的人,最后只能尋求其他途徑——那就是買孩子,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催生一個需求兒童的“黑市”的因素。

        張培鴻認為,不先解決這個問題,一味地加重刑罰,是非常愚蠢的。因此,他希望修改收養(yǎng)法,放寬收養(yǎng)條件,讓那些需要孩子的家庭能夠通過正常渠道收養(yǎng)孩子,而非去“黑市”買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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