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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法學教授馮曉青談胡辣湯、肉夾饃商標維權事件
近期,關于逍遙鎮(zhèn)胡辣湯和潼關肉夾饃商標維權事件,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本來,商標注冊人在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后,進行日常維權是再平常不過的事情。然而,這兩起商標維權事件較為特殊。這尤其體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兩個商標都涉及到地名的問題,而地名本身是作為公共資源,在縣級以下行政區(qū)劃地名被注冊為商標的前提下,如何在法律上區(qū)分作為商標的使用與地名作為公共資源上的公共領域上的使用,需要解決。
其次,這兩個商標的權利人都不是普通的自然人或者企業(yè),而是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其中逍遙鎮(zhèn)胡辣湯是作為普通注冊商標,在商標注冊以后受讓給當?shù)匦袠I(yè)協(xié)會,潼關肉夾饃則是將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
再次,商標維權形式和通常情況下相比也頗具“特色”。即行業(yè)協(xié)會通過所謂收取會員加盟等形式,試圖向已使用上述注冊商標的門店收取許可費。
正是因為這些不同的特點,這兩個商標的維權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在這兩起商標維權事件中,利益攸關者則是其他已經(jīng)使用相關地名的逍遙鎮(zhèn)胡辣湯經(jīng)營門店及潼關肉夾饃經(jīng)營門店,這些門店是否需要改換門庭,即在權利人提取維權要求以后,不得再使用逍遙鎮(zhèn)胡辣湯或者潼關肉夾饃字樣,顯然是他們最關注的,也是社會公眾需要知道的。
基于該事件影響的廣泛性,知識產(chǎn)權相關部門答記者問,對此作了基本的澄清。其中核心觀點是:逍遙鎮(zhèn)胡辣湯作為普通注冊商標,其注冊商標所有人無權以收取會費的形式維權;潼關肉夾饃作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其注冊商標所有人無權在潼關地區(qū)以外收取注冊商標許可費并要求加盟,也無權禁止在潼關地區(qū)的商戶以正當方式使用潼關肉夾饃。
針對上述商標維權事件,本人以為,以下問題值得研究和探討。
其一,如何認識地名商標注冊、集體商標地理標志的合法性以及相應的注冊商標專有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縣級以下行政區(qū)劃地名可以作為商標注冊??h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地名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已經(jīng)注冊的繼續(xù)有效。并且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也可以申請注冊。又根據(jù)我國關于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保護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符合地理標志特點的地理名稱,也可以通過申請注冊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形式,獲得商標權的保護。在這兩起商標維權事件中,逍遙鎮(zhèn)胡辣湯屬于縣級以下行政區(qū)劃地名的注冊,因此根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所有人可以取得商標專用權。潼關肉夾饃則是將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必須進一步看到的是,由于地名本身是公共資源,作為公共資源是不能被任何人所壟斷。也就是說,在地名本身作為公共資源這一意義上,任何個人、單位以及行業(yè)協(xié)會都可以自由使用,他人無權禁止。這也就是商標法意義上的公共領域的重要范疇。地名本身不受商標法保護而可以自由被使用原則,關系到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的維護,也是民主社會和法治社會的共同要求。另一方面,將縣級以下行政區(qū)劃地名作為商標注冊或者將地理名稱作為地理標志申請注冊集體商標,則會相應地受到商標法的約束。在上述情況下,其他廠商,無論是該地名所在區(qū)域之內(nèi)還是所在區(qū)域之外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對于相關地名的使用需要受到商標法的約束。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同時,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將符合地理標志要求的地理名稱作為集體商標申請商標注冊,則可以相應取得具體商標的相關權利。
總的來說,涉及地名申請注冊商標以及相關的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其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和權利行使方式與普通商標有所不同,在商標維權和商標保護實踐中,應當注意確立其權利行使的正當邊界。一方面,應充分保護其正當行使權利,以維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實現(xiàn)商標制度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的立法宗旨,也要防止權利濫用,以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特別是其他銷售同類商品的商家的合法利益,促進公平競爭。
其二,經(jīng)營同類商品的商家能否使用相應的地名。
關于這一問題,仍然需要確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特別是商標專用權的權利邊界,以及經(jīng)營同類商品或者服務(在這兩起事件中分別是胡辣湯和肉夾饃)使用地名的權利和自由的關系。商標專用權盡管是商標法所保護的一種具有專有性的權利,但這一權利也不是絕對的。特別是涉及地名一類商標注冊而言,基于以上所述地名本身作為公共資源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而不能被注冊商標所有人所壟斷的基本原理和規(guī)定,銷售同類商品或者提供同類服務的商家可以在地名本身意義上使用。這一使用不構成侵害商標專用權的條件是:(1)使用具有善意,而不能有故意搭便車的主觀過錯。(2)使用限于在地名本身意義上的使用,而不能在商標意義上的使用。(3)使用限于描述或者說明商品的相關信息。
從上述討論可知,其他商家在經(jīng)營的胡辣湯商品上使用逍遙鎮(zhèn)這一地名本身,只要沒有落入商標專用權的范圍(如將注冊商標的名稱和圖樣復制在自己的相關商品或服務場所上),商標權人無權禁止。其商標權益人通過收會費的形式行使商標權,其合法性和正當性值得思考。就潼關肉夾饃而言,需要按照集體商標相關規(guī)定加以保護。相關商標權人對于潼關地區(qū)以外的個人或者企業(yè)收取商標許可費或者要求加盟,該維權方式是否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也值得思考。
(撰寫:中國政法大學馮曉青)(2021年11月26日,上午9:18)(版權所有 侵權必究)
(原題為《如何看待當前“逍遙鎮(zhèn)”胡辣湯和“潼關”肉夾饃商標維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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