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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歲兒子池塘溺亡,父母狀告其未滿4歲玩伴索賠被法院駁回
2歲的兒子在池邊玩耍不幸溺亡,父母將未滿4歲的玩伴和當?shù)卮逦瘯V至法庭,索賠損失計128萬余元。
4月22日,澎湃新聞(www.dbgt.com.cn)從浙江海寧市法院獲悉,日前該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請,準許被告村委會自愿人道主義補償原告2萬元,判決已生效。
2018年9月,張某夫婦帶著剛出生的幼子小張到海寧務工,租住許村鎮(zhèn)某村,距出租屋約250米處有個廢棄池塘。2020年11月3日9時許,鄰家未滿4歲的小黃與2歲的小張到池塘邊玩。過了一會,小黃發(fā)現(xiàn)小張不見,喊“小弟弟”并尋找。當日10點多,小黃到小張住處告知張某“小弟弟”不見了,張某在附近沒找到,11點多再次尋找未果。小黃回家后又與其母一起尋找,也沒結(jié)果。

事發(fā)池塘
當日下午,小張母親報警,民警在池塘西北角發(fā)現(xiàn)漂浮的小張,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張某夫婦認為,小黃在小張落水后未及時呼救,且池塘屬公共場所,村委會作為管理人疏于采取安全措施,無人監(jiān)管,且無設置明顯警示標志,致使小張溺水而亡,將村委會、小黃及其監(jiān)護人訴至法庭,索賠各項損失128萬余元。
海寧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夫婦作為小張監(jiān)護人,應對租住房屋附近的環(huán)境、潛在的危險等有一定認識,但未能盡到教育、監(jiān)護之責,任由小張在池塘邊玩耍,對其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事發(fā)時小黃不滿4周歲,與小張結(jié)伴至池塘邊玩耍,并未看見小張落水,在發(fā)現(xiàn)小張不見后即呼叫“小弟弟”并尋找,又告知小張父母,回家后與母親再次尋找,已盡到與其年齡、智力、行為能力等適應的救助義務,對小張的死亡不存在侵權行為和過錯,監(jiān)護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案涉池塘是天然池塘及廢棄池塘,并非法定公共場所,村委會不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其次,池塘封閉性較強,水渾濁、骯臟,一般人不會靠近,村委會雖不負安全保障義務,但已采取用水泥板、磚塊阻擋等措施,故對小張的死亡不存在侵權行為和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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