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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教不改!“牛散”操縱股價被罰沒4700萬,市場禁入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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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散”通過18個證券賬戶操縱股價獲利近1600萬元后,被證監(jiān)會第3次“點名”,不僅被“沒一罰二”合計罰沒超4700萬元,還被采取三年市場禁入措施。
近日,證監(jiān)會發(fā)布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7年2月8日至2月27日期間,呂美慶、周學良、黃亮控制、使用18個證券賬戶(下稱“賬戶組”),利用持股優(yōu)勢、資金優(yōu)勢,操縱“長春燃氣”價格。期間,賬戶組獲利1589.73萬元。
證監(jiān)會復核后決定,沒收呂美慶1589.73萬元的違法所得,并對其處以3179.47萬元的罰款。同時,對周學良和黃亮,分別處以60萬元、30萬元罰款。證監(jiān)會在同日發(fā)布的市場禁入決定書中,還對呂美慶采取了三年市場禁入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三人均非初犯。證監(jiān)會資料顯示,呂美慶曾于2015年和2021年兩次受到行政處罰;周學良、黃亮曾于2021年受到行政處罰。
不到一個月獲利近1600萬
復盤整個操作階段,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賬戶組期間買入和賣出“長春燃氣”1.27億股,其中買入金額11.55億元,賣出11.73億元,操縱“長春燃氣”股票價格獲利1589.73萬元。
具體而言,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16日,賬戶組買入“長春燃氣”4619.21萬股,賣出3088.23萬股,其中建倉階段(持股從0至持股比例最高,下同)累計凈買入金額達2.11億元。截至2017年2月16日,賬戶組共持有“長春燃氣”1530.98萬股,占總股本2.89%,占A股流通股6.09%。
證監(jiān)會表示,這個階段賬戶組主要交易模式為:前5個交易日連續(xù)小單買入吸籌,后2個交易日連續(xù)巨量大單拉抬股價,使股價迅速遠離其持倉成本?!伴L春燃氣”股價也從7.64元,上漲至9.39元,漲幅22.91%。
而在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2月27日,賬戶組買入“長春燃氣”8054.52萬股,賣出9585.50萬股。2017年2月27日,賬戶組持有“長春燃氣”0股。
證監(jiān)會指出,在此期間,賬戶組的主要交易模式為:利用大單買入拉抬或維持股價,隨后在日內利用密集連續(xù)小單反向賣出股票?!伴L春燃氣”股價從9.39元下跌至8.96元,跌幅4.58%。
“操縱期間,‘長春燃氣’價格從7.64元(統(tǒng)計期間前一日收盤價)上升至8.96元,漲幅17.28%,偏離上證綜指15.21%(同期上證綜指上漲2.07%),期間最高漲幅29.06%,振幅29.06%?!弊C監(jiān)會表示。
通過兩種手段操縱股價
證監(jiān)會通過剖析本次股價操縱案,指出了案件中出現(xiàn)的兩種操縱股價手段。
“一是集中持股優(yōu)勢和資金優(yōu)勢連續(xù)買賣?!弊C監(jiān)會表示,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27日,賬戶組持有“長春燃氣”占其A股流通股超過5%的有6個交易日,持股比例最高為9.93%。在此期間,賬戶組買入“長春燃氣”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有9個交易日,超過5000萬元的有8個交易日,超過1億元的有6個交易日。
證監(jiān)會指出,在此期間,賬戶組申買價大于賣一價的筆數(shù)為5976筆,占賬戶組期間總申買筆數(shù)的64.38%;申買價大于賣一價的申買量為7960.70萬股,占賬戶組期間總申買量2.08億股的38.13%。
證監(jiān)會進一步指出,賬戶組申買價大于申買前最新市場成交價的筆數(shù)為6735筆,占賬戶組期間總申買筆數(shù)的72.56%;申買價大于申買前最新市場成交價的申買量為9373.85萬股,占賬戶組期間總申買量的44.89%。
“二是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弊C監(jiān)會分析稱,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27日,賬戶組有9個交易日在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長春燃氣”1908.59萬股。
證監(jiān)會表示,在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長春燃氣”的數(shù)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3%的有7個交易日,超過10%的有1個交易日,占比最高達10.00%。
已非初犯
對于上述違法事實,證監(jiān)會認為,呂美慶、周學良和黃亮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雖然呂美慶等3人在其申辯材料及聽證過程中,均提出了不予行政處罰的請求。不過,證監(jiān)會經復核,對呂美慶、周學良和黃亮的意見不予采納。
證監(jiān)會決定,沒收呂美慶1589.73萬元的違法所得,并對其處以3179.47萬元的罰款。同時,對周學良和黃亮,分別處以60萬元、30萬元罰款。
“當事人呂美慶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guī)定》(證監(jiān)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七項、第五條的規(guī)定,我會決定:對呂美慶采取三年市場禁入措施?!弊C監(jiān)會在同日發(fā)布的市場禁入決定書中進一步指出。
值得關注的是,證監(jiān)會在復核過程中提到,呂美慶等3人均已非初犯。其中,呂美慶曾于2015年和2021年兩次受到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周學良、黃亮曾于2021年受到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
證監(jiān)會官網資料顯示,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呂美慶以自有資金及向他人融入資金,操控“邱某華”等16個自然人賬戶(以下簡稱涉案賬戶組),采取連續(xù)集中交易及在涉案賬戶組內賬戶間交易等方式買賣“西安飲食”、“龍星化工”、“大通燃氣”等3支股票,累計獲利1274.90萬元。
2015年,呂美慶被證監(jiān)會“沒一罰一”,不僅被沒收違法所得,還被處以1274.90萬元的罰款。
此外,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7月6日,呂美慶、周學良及黃亮等當事人,控制使用34個證券賬戶(下稱“涉案賬戶組”)交易吉林森林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林森工”)股票。同時,涉案賬戶組在持有吉林森工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5%時及其所持吉林森工已發(fā)行股份減少5%時,均未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繼續(xù)交易該股票。
2021年,證監(jiān)會決定:一方面,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超比例持股未報告、披露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其中:對呂美慶處以40萬元罰款,對周學良、黃亮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另一方面,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在限制期內交易的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其中:對呂美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周學良、黃亮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證監(jiān)會彼時進一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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