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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子因“高薪”偷渡緬甸,詐騙窩點待半年后回國自首被從寬

為切實增強人民群眾反詐意識,7月14日,湖南高院發(fā)布了5個反詐典型案例。其中,鄒某某等4人偷越國(邊)境、詐騙案,作為一起境外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集團打著“高薪招聘”的幌子誘騙拉攏他人犯罪的典型案例,被予以通報。法官提醒目前仍非法滯留境外人員要認清形勢,盡快回國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
2020年6月,被告人鄒某某、鐘某、湯某某、鄧某某受他人到緬甸從事“高薪”工作的誘惑,按照上線安排先后結伙偷渡國(邊)境進入緬甸境內。2020年8月,鄒某某、鐘某、湯某某、鄧某某等人在緬甸某地參加境外詐騙犯罪團伙,從事針對境內居民實施“虛假投資理財”等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活動。鄒某某、湯某某、鄧某某從事電信網(wǎng)絡詐騙活動約六個月,鐘某從事電信網(wǎng)絡詐騙活動約八個月。之后湯某某等人受國內勸返通告的影響,回國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鄒某某、鐘某等四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結伙偷越國(邊)境,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四被告人出境之后參加境外詐騙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活動,一年內出境在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均長達三個月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構成詐騙罪。因四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對鄒某某等人以偷越國(邊)境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一年六個月的刑罰,并處罰金。
湖南高院介紹,為進一步加大對跨境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打擊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了《關于辦理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該意見規(guī)定:“有證據(jù)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行為,詐騙數(shù)額難以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即是適用這一規(guī)定對跨境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予以懲處,并對主動回國投案自首的人員兌現(xiàn)從寬政策的典型案例。
法官提醒:境外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集團打著“高薪招聘”的幌子誘騙拉攏他人犯罪的騙術每天都在發(fā)生,切記:只提“高薪”,對學歷、專業(yè)不做要求的招聘,讓你偷越國(邊)境的務工招聘,大多都是詐騙。大家不要上當,避免掉入違法犯罪陷阱。同時,提醒目前仍非法滯留境外人員要認清形勢,盡快回國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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