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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責任新規(guī):無法確定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保措施的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擔責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進一步規(guī)定高空拋物侵權責任。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并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侵權責任是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承擔侵權責任也是制裁違法、救濟權益、保障人權的重要手段。澎湃新聞注意到,在民法典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規(guī)定的基礎上,前述《解釋》明確兩個條文為侵權責任作出進一步規(guī)定:無法確定高空拋物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擔責。
“民法典第1254條從五個方面對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作出規(guī)范?!弊罡叻褚煌ヘ撠熑吮硎?,實踐中,對相關條款的協(xié)調適用存在一些爭議。較為突出的是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責任順位、追償問題。
為此,最高法在總結“重慶煙灰缸案”“濟南菜板案”等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在《解釋》第24條、第25條作出相關規(guī)定,著力使民法典的法律規(guī)定在司法實務中落地落實。比如,明確規(guī)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承擔順位在后的補充責任。
澎湃新聞注意到,依照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的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中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該條第2款規(guī)定,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違反該項義務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在具體侵權人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作為共同被告時,應如何界定和劃分兩個責任主體間的民事責任,民法典第1254條并未明確?!鼻笆鲐撠熑苏f,《解釋》第24條對此予以明確,即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體侵權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此外,前述《解釋》還明確:無法確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將來確定的具體侵權人追償。
“審判實踐中,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有時確實難以確定。此種情形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之間如何劃分責任,民法典第1254條亦未明確?!鼻笆鲐撠熑吮硎?,《解釋》第25條對此予以了明確:第一,訴訟中無須等待具體侵權人查明;第二,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先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范圍應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第三,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擔責任后,被侵權人仍有損害未得到填補的,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第四,明確了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具體侵權人追償。第五,明確“具體侵權人難以確定”的時間標準?!督忉尅返?5條規(guī)定,經公安等機關調查,在民事案件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審理相關案件并確定相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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