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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藏匿一歲幼兒一年多不讓丈夫見,法院發(fā)出人格權侵害禁令
因夫妻矛盾,妻子將僅一周歲的幼兒帶離丈夫住處,導致丈夫一年多未見到兒子,甚至不知道兒子的任何信息。丈夫因此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5月8日,澎湃新聞(www.dbgt.com.cn)記者從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奉賢法院)獲悉,近日,該院辦結了這起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件。
上海奉賢法院介紹,2018年,李先生和賈女士登記結婚。2023年2月,雙方婚生子李小某出生。在李小某出生前后,李先生和賈女士因家庭瑣事頻頻發(fā)生爭吵。
2023年10月,因家庭矛盾,賈女士攜李小某離開李先生居所。李先生發(fā)現李小某被帶走后,多次前往賈女士的居住地、戶籍地及公司等地進行尋找,多次尋求調解組織、派出所等組織的幫助,多次撥打賈女士的電話及發(fā)送短信詢問兒子去向、表達想與兒子見面的意愿,但均未果。
李先生認為賈女士的行為嚴重侵害其監(jiān)護權,故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要求賈女士停止藏匿兒子。賈女士則認為,李先生存在家庭暴力,可能對兒子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她也未藏匿兒子。
法院經審查認為,賈女士攜雙方兒子離開李先生住處后,的確存在不告知李先生兒子去處及當前狀況的情況,客觀上導致了父子聯(lián)系中斷一年有余。賈女士雖稱其行為具有正當性,但尚無依據表明李先生存在嚴重侵害兒子合法權益的情形。

申請人給被申請人發(fā)消息,通過共同朋友尋找。本文圖均為 上海奉賢法院 供圖

申請人尋找孩子的出行記錄。
法院在審查過程中,也試圖通過設立的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站組織李先生與李小某會面,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fā)展角度妥善化解糾紛,但均未果。故最終發(fā)出人格權侵害禁令:裁定禁止賈女士實施藏匿其與李先生所生之子李小某的行為。裁定發(fā)出后,賈女士不服裁定,申請復議,法院裁定駁回其復議申請。
上海奉賢法院奉城人民法庭三級法官王振劍表示,未成年子女具有獨立的人格和情感需求,并非父母的私有財產,可以隨意處置或藏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履行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監(jiān)護職責,是未成年人作為獨立個體,在家庭關系中享有的基本人格權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另一方的監(jiān)護權,還嚴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獨立的人格利益,傷害了父母子女間的親子關系,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fā)展。
王振劍介紹,人格權侵害禁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的一項旨在制止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侵害人格權違法行為的創(chuàng)新性制度,具有事先預防性保護的作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條同時規(guī)定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父母基于監(jiān)護權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權,并且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權利。
因此,夫妻一方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簽發(fā)人格權侵害禁令禁止對方的違法行為。2025年2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二條也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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