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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推動“輕微犯罪記錄封存”改革深意何在
近日,《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正式發(fā)布,這份《意見》是新時代新征程上全面加強人民法院工作、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綱領性文件。
《意見》在“完善人權司法保障機制”部分,明確了一系列的改革目標:堅持證據(jù)裁判、疑罪從無,完善刑事案件證人出庭、非法證據(jù)排除、二審開庭制度,推進庭審實質化。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規(guī)范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確保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合法性、自愿性。深化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健全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保障制度。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其中,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是當下司法改革的重頭戲。
此前,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這一次又落實到了《意見》中。
還值得一說的是,之前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明確了“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其第136條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梢哉f,《治安管理處罰法》在輕微犯罪(治安違法)記錄封存上先行了一步。
為什么中央層面要從部署“推進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高度,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改革要求?這項重要司法改革的深意何在?
的確,當下不少人覺得:一個人犯罪(哪怕是輕微犯罪)就應該帶著犯罪的烙印活一輩子,就是要影響其入學、就業(yè),這樣才有震懾效果。甚至還有人覺得應該“實施株連”——所謂“一人犯罪,影響三代”(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實施備案審查時,就明確對一些地方提出的“株連”措施說不,予以糾正)。
2023年我國輕罪案件占比達86.21%,中國的犯罪結構已進入輕罪時代,大量犯罪記錄導致的社會歧視問題凸顯。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就提出:輕微犯罪的犯罪記錄如果不及時封存,已經(jīng)刑滿釋放、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正常的求職、求學、生活會因此受阻,進而導致他們改過自新后復歸社會變得很困難。
拿大家都比較熟悉的《悲慘世界》里的冉·阿讓來舉個例子:冉·阿讓年輕時犯過盜竊罪,前科記錄伴隨他一輩子,剝奪了他重啟人生的機會。我們要看到,這些特定人群如果不能重歸社會,那么最后就會成為社會的問題和負擔。
而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核心,是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深化:既承認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并給予必要懲戒,又避免對犯罪人施加超出其責任范圍的“過度標簽化”。特別是,我國現(xiàn)有的前科報告制度,并未對不同法定刑、不同性質犯罪加以區(qū)分,不論輕罪重罪,均需要承擔前科報告制度帶來的負面后果。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引入犯罪分層,符合法治的比例原則。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法治進步的趨勢。
目前,《刑事訴訟法》第286條明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犯罪時不滿18周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正是基于對未成年群體“可塑性”的科學認知。而對于更廣泛范圍的輕微犯罪記錄封存,還在摸索當中。
從《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決定》到這一次的《意見》,黨中央已經(jīng)明確部署,就是要摸索出一套適合國情的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這個改革的“堡壘”必須攻下。
當下討論重點在于:封存的方式、封存的范圍、封存的程序,以及解封程序設定。予以封存的“輕微犯罪”應包括哪些?是有期徒刑3年以下,還是5年以下?對過失犯、累犯等是否要做出區(qū)分?犯罪記錄是“先封存,后考察”,還是“不封存,先考察”?如果考察期與封存期重疊,在這期間應否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這些問題都需要在改革中摸索。
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本質上是“關于人的社會實驗”。對于刑法的教育、懲戒的兩大功能,國家對前者有更多的信心——相信有輕微犯罪記錄的人,絕大多數(shù)能被改造好,有重新開始的機會,所以,才專門設計了輕微犯罪記錄封存。
法學家說:“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為預防、糾正優(yōu)于嚴苛的事后懲罰。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正是通過正向激勵,引導涉罪者主動融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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