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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后債務利息計算

2025-07-30 12:4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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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債務人足額資金被保全后,應否承擔遲延履行債務利息?

不屬于免計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法定情形,綜合個案情況,可由債務人承擔

閱讀提示:

債務人足額資金被保全凍結、且申請人未申請執(zhí)行的情況下,債務人應否承擔遲延履行債務利息?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執(zhí)行有關業(yè)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xù)發(fā)布。本期,我們以最高法院處理的執(zhí)行監(jiān)督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不屬于免計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法定情形,綜合個案情況,可由債務人承擔。

案件簡介:

1.2024年1月23日,某銀行向沈陽中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對某公司債權。

2.2024年4月17日,沈陽中院向某公司發(fā)送執(zhí)行通知載明,自2023年8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被執(zhí)行人某公司尚有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某汽車公司不服執(zhí)行裁定,向沈陽中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

3.某公司認為,其賬戶資金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已被超額凍結,不屬于遲延履行。

4.沈陽中院認為,根據生效判決,某公司自2023年8月2日起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至今未履行義務,屬于遲延履行,異議裁定駁回某汽車公司執(zhí)行異議。某汽車公司不服異議裁定,向遼寧高院申請執(zhí)行復議。

5.2024年10月30日,遼寧高院復議裁定駁回某公司復議申請。某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請執(zhí)行監(jiān)督。

6.2025年3月24日,最高法院認為,債務人足額資金被保全,不等于債權人已獲得清償,不屬于免計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法定情形,執(zhí)行監(jiān)督裁定駁回某汽車公司監(jiān)督申請。

爭議焦點:

在某公司資金被足額保全凍結、且執(zhí)行依據生效后某銀行未申請執(zhí)行的情況下,某公司應否承擔遲延履行債務利息?

裁判要點:

一、從現(xiàn)實考量因素而言,債務人資金被足額保全凍結,不履行判決裁定義務的可歸責性較弱,放寬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具有合理性。

最高法院認為,一般而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遲延履行金具有從公權力角度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義務的懲罰功能,從而督促被執(zhí)行人及時、全面履行其應負擔的債務。但是,如果當事人之間的債務標的為金錢給付之債,而人民法院已經足額保全并實際凍結了債務人可足額清償債務的金錢,就被執(zhí)行人而言,其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義務的現(xiàn)實可歸責性較弱,主要可從以下四個方面考量:

(一)債權人未申請執(zhí)行,債務人無法清償,屬于減輕債務人過錯的客觀因素。

最高法院認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承擔金錢給付義務的債務人之足額資金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況下,如果債權人不申請執(zhí)行,則該案件無法進入執(zhí)行程序,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往往無法進行資金扣劃以用于清償債務,進而該債務未獲清償的狀態(tài)仍然持續(xù);而在案件由于債權人未申請執(zhí)行而未進入執(zhí)行程序的情況下,債務人由于無執(zhí)行案件故無法申請解凍被保全資金用于清償債務,故減輕其過錯的因素客觀存在。

(二)債務人資金被保全,不及時履行的可歸責性較低。

最高法院認為,雖然從理論上講,即使案件未進入執(zhí)行程序,債務人仍然負擔及時全面履行債務的法定責任,其仍然可以主動提供履行。但是,在債務人的足額資金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情況下,利用該保全資金清償債務,顯然可減輕債務人的籌資負擔,也可避免其資金被占用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發(fā)展,更加符合經濟效率原則;而恰恰是由于其資金被保全,在案件未立案執(zhí)行或者未征得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則該被保全資金無法被解凍用于清償債務,故債務人不及時履行的可歸責性較低。

(三)債務人失去資金處分權與用益權,抗拒執(zhí)行需要予以制裁的過錯程度較低。

最高法院認為,在債務人已經暫時失去了被保全資金的自由處分權和用益權的情況下,執(zhí)行法院徑行對該部分資金進行劃撥,則債務人應承擔的債務即可得以清償,從而符合《遲延履行債務利息解釋》不計付遲延履行利息的條件,針對此種劃撥往往并不存在來自債務人方面的阻礙,故債務人在此情況下抗拒執(zhí)行需要予以制裁的過錯程度明顯較低。

(四)債權人對被執(zhí)行人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負有一定過錯,部分法院放寬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具有合理性。

最高法院認為,從債務人的資金系由于債權人保全導致其失去使用收益權能的情況來看,該本可以用于清償債務的資金恰系由于債權人申請保全,導致債務人無法利用該筆資金清償債務,故債權人對于被執(zhí)行人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亦具有一定過錯。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在訴訟前或者訴訟中已足額保全被執(zhí)行人資金,而執(zhí)行依據生效后債權人未申請執(zhí)行的,有地區(qū)法院放寬要求被執(zhí)行人承擔具有懲罰功能的遲延履行利息責任,亦蘊含著執(zhí)行實施中對上述諸多因素的利益衡量。

二、根據司法解釋規(guī)定,債務人足額資金被保全的,不能免計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債務人可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救濟。

(一)根據《遲延履行債務利息解釋》,債務人足額資金被保全不屬于免計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法定情形。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遲延履行債務利息解釋》的結論應要求債務人承擔遲延履行債務利息責任?!哆t延履行債務利息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zhí)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非因被執(zhí)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zhí)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zhí)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依據該兩款規(guī)定,符合不計算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條件為款項被劃撥或者提取,或者非因被執(zhí)行人申請所導致的中止或暫緩執(zhí)行期間,而未包括債務人足額資金被保全情形。

(二)債務人足額資金被保全后,資金喪失處分權及使用權,但債權人未獲得資金所有權,也即未獲得清償。此時,債務人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救濟。

最高法院認為,從強制執(zhí)行程序乃至普通金錢債務清償的角度,債權人的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其實際取得金錢的所有權作為原則;即使從債務人角度,其金錢已經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致暫時喪失處分權及使用權,但是對于債權人而言其仍然未獲得該筆被保全資金的所有權,其債權仍然未獲清償。且,即使被執(zhí)行人的資金款項被采取保全措施,現(xiàn)行法律也有相應利用該資金清償債務或者免除承擔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制度工具;在債務人未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情況下,要求債務人(被執(zhí)行人)負擔具有懲罰功能的遲延履行利息,仍是解釋適用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結果。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體系解釋結論:

其一,從債權人債權獲得清償角度來看:即使該部分資金被保全,但債權人仍然不能享受到該筆款項的使用價值,其因債權不能獲得清償而遭受的不利仍然持續(xù)。而作為負擔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債務人而言,及時全面履行債務,系其義務和責任,不因債權人未申請強制執(zhí)行而得以展期或者減免。

其二,從債務人負擔及時全面履行債務的角度來看:即使債權人未申請執(zhí)行,債務人仍然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劃撥或者提取相應資金,以用于清償生效判決已確定的債務,以符合《遲延履行債務利息解釋》第三條第二款關于“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zhí)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規(guī)定的不計算遲延債務利息的條件。

其三,從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替代性消滅債務制度來看:債權人未申請執(zhí)行的,債務人仍然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提存該筆資金;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條進一步規(guī)定,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履行了債務;在債務人的債務已獲清償的邏輯基礎上,其當然無需支付遲延履行債務利息。

其四,從債權人存在拖延執(zhí)行的救濟角度來看:對于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用被保全的資金清償債務,如果存在債權人遲延受領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賠償增加的費用,且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亦當然包括無須支付遲延履行債務利息。

其五,從被保全資金產生孳息的獲益角度來看:即使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資金,在保全階段往往仍產生相應的孳息,而該筆孳息的所有權仍然歸屬于被執(zhí)行人,故在該筆資金的孳息歸被執(zhí)行人所有的情況下,由其對未享有該孳息利益的債權人承擔遲延履行利息責任,亦符合公平原則。

最高法院認為,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即使在人民法院已足額凍結債務人資金,且執(zhí)行依據生效后債權人未申請執(zhí)行的情況下,現(xiàn)行法律已經提供了多種免除債務人承擔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體系性制度工具。這些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作為市場參與主體應明確知悉。不知法而不可宥,應作為一個法律適用的原則。

(三)本案債務人承擔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符合司法解釋規(guī)定,債務人未申請解除保全或提存,不能免除相應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綜合以上分析,鑒于《遲延履行債務利息解釋》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zhí)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故即使債務人資金已經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但是該部分資金仍然未改變其所有權及孳息仍然歸屬于被執(zhí)行人所有的性質,人民法院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要求被執(zhí)行人承擔遲延履行債務利息責任,仍有明確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依據。具體到本案情形,沈陽某某汽車工業(yè)控股有限公司在其欠款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情況下,其欲免除其遲延履行的責任,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行使相應權利。其既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該筆資金的保全措施先行清償生效判決所確定的責任,以免除其需要承擔的遲延履行利息責任;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zhí)岽嫔袥Q所確定的債務額,以免除其支付利息及罰息的責任。在本案中,沈陽某某汽車工業(yè)控股有限公司主張其足額資金已經被人民法院保全故不應支付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申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四)考慮到利益衡量因素,個別法院可能在具體執(zhí)行中免除或減輕債務人責任,但不適用于本案情形。

最高法院認為,當然,結合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主要功能在于針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債務人所施加的懲罰功能,可能存在個別地區(qū)法院基于轄區(qū)是否對保全資金的提存具有便利配套制度和措施,對保全資金在未執(zhí)行立案情況下能否順利劃撥,及人民法院在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的利益平衡等因素,而相應免除或者減輕該責任的執(zhí)行實施思路。但是,就本案事實所存在的個案考量因素而言,一方面,如果沈陽某某汽車工業(yè)控股有限公司為某某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擔保有效,則沈陽某某汽車工業(yè)控股有限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將翻倍,所承擔的擔保責任遠非目前所承擔的遲延履行利息責任所匹配,故本案沈陽中院要求沈陽某某汽車工業(yè)控股有限公司承擔遲延履行責任,亦蘊含了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中對實質公平的考量;另一方面,本案經遼寧高院審查認定和處理,也代表了遼寧高院基于該轄區(qū)××制度成熟度的考量。故從本案遼寧高院所代表的針對案涉問題的利益衡量角度,本案沈陽中院和遼寧高院的處理結論,亦理據充分。

三、從源頭治理角度探索本案類似問題的治理之道,對債務人作出如下提示。

最高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法發(fā)〔2018〕10號)第一條指出:“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目的是通過闡明裁判結論的形成過程和正當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其主要價值體現(xiàn)在增強裁判行為公正度、透明度,規(guī)范審判權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發(fā)揮裁判的定分止爭和價值引領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切實維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彪m然本案的處理未支持申訴人沈陽某某汽車工業(yè)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訴請求和理由,但是,如前述第一點分析所顯示,沈陽某某汽車工業(yè)控股有限公司的主張亦顯示了該問題在實踐中的模糊之處。特別是,在債務人的資金已經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況下,如果債權人不申請執(zhí)行,則案件無法立執(zhí)行案件,債務人的資金即無法解除凍結以用于清償債務。因此,在本案中進一步針對本案所涉問題進行法律提示,有利于發(fā)揮“裁判的定分止爭和價值引領作用”。對此,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人負擔給付義務的情況下,以下三點可能需要債務人加以注意:

(一)債務人應當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否則可能需要承擔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確定后,債務人即負擔履行義務;而在法律文書已經確定履行期限的情況下,債務人即應及時全面履行該債務;這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義務,否則即可能被要求承擔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責任。

(二)債務人資金被足額保全后,債務人有權申請解凍、劃撥或提存,免于承擔遲延履行債務利息。

最高法院認為,在人民法院已經保全債務人足額資金可用于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即使債權人未申請強制執(zhí)行,債務人有權依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解凍該筆資金用于清償債務,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將該筆資金劃撥至人民法院賬戶用于清償債務,或者申請?zhí)岽嬖摴P資金,以符合民法典及《遲延履行債務利息解釋》所規(guī)定的免于承擔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責任。

(三)如果債權人拒不受領,債權人有權通過提存實現(xiàn)清償。

最高法院認為,如果債權人拒絕受領或者以其他原因不受領的,債務人有權依據法律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提存該筆資金,以實現(xiàn)其已經清償債務的功能,由此增加的費用并應由債權人負擔。上述三點,均系法律所明確規(guī)定的制度,作為從事市場交易的商事主體,理應明確知悉且熟練運用上述法律制度,以作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風險防范指南。

最高法院認為,結合上述三個方面分析,沈陽中院要求沈陽某某汽車工業(yè)控股有限公司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責任,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處理結論均無不當;沈陽某某汽車工業(yè)控股有限公司主張,在本案人民法院已經足額保全凍結其資金、且執(zhí)行依據生效后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未申請執(zhí)行的情況下,本案不應再要求其承擔遲延履行利息的申訴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某公司應當承擔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執(zhí)行監(jiān)督裁定駁回某公司監(jiān)督申請。

案例來源:

《沈陽某某汽車工業(yè)控股有限公司、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保證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糾紛執(zhí)行監(jiān)督執(zhí)行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執(zhí)監(jiān)33號]

實戰(zhàn)指南:

債務人足額資金被保全后,應否承擔遲延履行債務利息?本案中,最高法院就這一問題作出了充分論證說理,我們在此基礎上“化繁為簡”,歸納出以下幾條裁判規(guī)則,供商事主體參考。

一、債務人足額資金被保全,不是法定“免于計算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情形,債務人具體應否承擔遲延履行債務利息需結合個案情況判斷。

債務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應當承擔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懲罰性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就“免于計算相應利息”的情形作出明確規(guī)定,“債務人足額資金被保全”不是其中之一。但這是否意味著債務人資金被保全后,仍必須就此承擔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責任?

根據本案最高法院觀點,答案是“不一定”。債務人資金被保全后,如果債權人不申請執(zhí)行,法院無法直接劃扣資金用于清償債務,債務人無法處分、使用該責任財產用于清償債務,債權人也未獲得實際給付用以消滅債務?!敖┚帧敝?,債務人很可能并非故意不履行,而是客觀條件難以履行,可歸責性較弱。

基于以上,最高法院認為,考慮到各地執(zhí)行保全的具體差異性、執(zhí)行中的利益平衡,如果執(zhí)行法院采取免除或減輕該責任的執(zhí)行思路,具有一定合理性。與此同時,如果執(zhí)行法院經綜合判斷后決定不予免除或減輕該責任,此舉也符合司法解釋規(guī)定。換言之,對于此類問題的解釋,存在模糊性,必須落實到個案中作出具體判斷,結果不能一概而論。

二、如果債務人資金被保全,應當及時申請解凍、劃撥或提存,免于承擔遲延履行債務利息。

通過第一點論述,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對資金被保全的債務人而言,是否承擔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并沒有確定性答案,最高法院在這個問題上充分肯定法院的自由裁量權。法院的自由裁量對于債務人而言同樣是一種風險,尤其是在大額執(zhí)行、保全案件中,債務人想要確定免于承擔遲延履行債務利息,需嚴格遵循司法解釋規(guī)定。如果債務人足額資金已被保全,而債權人又未申請強制執(zhí)行,債務人有權依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申請解凍該筆資金、申請將該筆資金劃撥至法院賬戶,或者申請?zhí)岽嬖摴P資金用于清償債務。

綜合以上,在賬戶資金未被保全的情況下,債務人應當及時清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務。在賬戶資金已被保全的情況下,債務人也應當及時關注執(zhí)行動態(tài),如果債權人沒有申請執(zhí)行,債務人需采取相應措施,避免產生“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額外負擔。

法律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zhí)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zhí)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zhí)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zhí)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zhí)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zhí)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zhí)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zhí)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延伸閱讀:

1.再審判決未改變支付義務,僅改變支付數額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應自原判決生效時起算。

案例1:《胡某安、胡某等執(zhí)行監(jiān)督執(zhí)行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執(zhí)監(jiān)334號]

最高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針對被執(zhí)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行為所采取的,具有懲罰性,一般而言,只要被執(zhí)行人在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未履行義務,應當自指定履行期間屆滿時開始計算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就本案而言,原生效判決雖被再審撤銷,但寧夏高院最終作出的(2018)寧民再29號民事判決仍然確定某某公司應當向張**履行相應工程價款支付義務,與原判決相比只是數額予以減少,故實質上就再審判決確定的這部分工程價款,應認定為自原判決生效時即產生履行義務。因某某公司未履行工程價款支付義務,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相應法律后果,計算遲延履行債務利息于法有據,亦符合本案實際。對胡**、胡*關于不應自原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2.生效法律文書既未確定計算方法也未確定給付的,執(zhí)行中不予計算遲延履行期間一般債務利息。

案例2:《山東達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山東省塑料工業(y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監(jiān)督執(zhí)行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執(zhí)監(jiān)438號]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中,執(zhí)行依據(2014)濟商初字第265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內容,對一般債務利息僅確定給付至該判決確定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并未確定給付到付清之日,應當屬于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遲延履行期間給付一般債務利息的情形,故執(zhí)行中不應予以計算。同時,《遲延履行債務利息解釋》施行時,本案仍未審結,應當適用該《遲延履行債務利息解釋》的規(guī)定。故申訴人主張本案不適用《遲延履行債務利息解釋》的主張不能成立。本案濟南中院及山東高院在異議和復議程序中對申訴人請求給付遲延履行期間一般債務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系在現(xiàn)有判決的情形下做出的判斷,并無不當;如其對判決本身不服,應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救濟,故同時告知其應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救濟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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