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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強制性國標征求意見:乘用車默認百公里加速不低于5秒,車門外把手應具備機械釋放功能
新國標新增了對乘用車的超速報警和限速功能。
11月12日,據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官網,公安部組織起草的國家標準計劃《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向社會征求意見。該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有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擬在征求意見稿發(fā)布后6個月正式實施,替代現行的GB 7258。

標準起草工作組表示,GB 7258是我國機動車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術標準,廣泛應用于機動車制造、進口、質檢、注冊登記、安全技術檢驗、運行安全管理等相關領域。從近年我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實踐和國內外機動車安全技術發(fā)展情況看,現行的2017版GB 7258已難以適應新形勢發(fā)展需求。
近年來,我國新能源汽車、具有輔助駕駛功能的乘用車滲透率快速提升,相關交通安全隱患和事故也逐漸增多,但目前標準相關技術要求滯后,難以滿足汽車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和交通安全治理現代化需求。
針對新能源汽車的主要技術內容變更方面,“征求意見稿”指出,進一步提升新能源汽車運行安全要求,以保障新能源汽車安全高質量發(fā)展。
具體來看,一是增加A型電力再生式制動系統(tǒng)要求,規(guī)范“單踏板”模式應用。二是增加踏板誤踩加速抑制功能要求,要求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載客汽車應具備踏板誤踩加速抑制功能。三是增加車載娛樂系統(tǒng)安全應用技術要求,要求汽車行駛速度超過10km/h時,駕駛人側顯示屏應關閉和禁止開啟娛樂影像播放和游戲功能。四是增加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安全要求,明確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動力電池應符合GB 38031的規(guī)定,車身設有定向泄壓和壓力平衡裝置。
同時,“征求意見稿”增加輔助駕駛汽車安全技術要求,以引導規(guī)范輔助駕駛汽車發(fā)展。一是增加組合駕駛輔助系統(tǒng)激活和退出條件。二是增加駕駛人手部脫離檢測和視線脫離檢測要求。三是增加限定授權駕駛人開啟組合駕駛輔助功能要求。四是增加駕駛人與組合駕駛輔助系統(tǒng)人機交互等要求。五是增加說明書關于組合駕駛輔助系統(tǒng)的說明要求。
例如,在系統(tǒng)激活環(huán)節(jié),“征求意見稿”確立了主動操作結合多條件核驗的保障機制。其中明確,車輛每次上電或點火后,僅當駕駛人執(zhí)行規(guī)定激活操作,且同時滿足多項核心條件時,系統(tǒng)方可激活。這些條件既包括系好安全帶等,也涵蓋了駕駛人脫離檢測功能可用、自動緊急制動系統(tǒng)開啟等一系列條件。
此外,駕駛人的系統(tǒng)使用能力驗證成為另一項關鍵要求?!罢髑笠庖姼濉碧岢?,每次車輛上電或點火后,需通過生物識別或賬號登錄兩種方式中的至少一種,確認駕駛人已完成系統(tǒng)使用培訓。這一要求通過強制培訓確認,可有效提升駕駛人對系統(tǒng)的認知水平,減少因操作不當引發(fā)的風險。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見稿”也聚焦了近年來新能源汽車因加速過快而帶來的失控問題。
“征求意見稿”在“超速報警和限速功能”技術指標中明確新增了兩項針對乘用車的要求:一是指出,乘用車每次上電/點火后(發(fā)動機自動啟停除外),應處于百公里加速時間不小于5s的默認工作狀態(tài)。
二是要求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載客汽車應具備踏板誤踩加速抑制功能,在靜止、蠕行時能夠檢測,抑制動力輸出并通過一個明顯的信號裝置(例如聲或光信號)提示駕駛人。
另外,針對車門,“征求意見稿”新增了“裝備電子控制式車門鎖止系統(tǒng)或自動激活式車門鎖止系統(tǒng)的汽車,當不可逆約束裝置展開時或動力電池發(fā)生熱事件時,非碰撞側車門應自動解鎖?!?/p>
對于電動門把手,“征求意見稿”也新增了更詳細的要求:若裝備電動式車門內把手,應同時配備具有機械釋放功能的車門內把手作為機械應急車門內把手,并在機械式解鎖和開啟裝置附近設置相應醒目的標志。汽車每個車門(不包括尾門)應配置具備機械釋放功能的車門外把手,系統(tǒng)的設計應滿足在鎖止裝置處于鎖止狀態(tài)時,發(fā)生不可逆約束裝置展開或動力電池熱事件等事故后,非碰撞側車門應能在不借助工具的情況下,通過車門外把手開啟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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