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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企銷售員制毒案一審被判15年后二審改判無罪,申請國賠115萬余元

澎湃新聞記者 王健
2025-11-20 11:19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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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蘭合成藥業(yè)公司  本文圖均為 受訪者 供圖

11月19日,吉林男子楊鐵軍向山西運城中院遞交了一份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該院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15萬余元。

楊鐵軍是吉林省舒蘭合成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舒蘭合成藥業(yè))銷售業(yè)務員,從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舒蘭合成藥業(yè)向河南一公司先后出售茶堿169.8噸,其中部分經(jīng)層層流轉后,被不法分子制成毒品咖啡因。

2020年12月22日,楊鐵軍被山西警方刑拘,理由為其涉嫌犯制造毒品罪。2023年12月30日,運城中院一審判決楊鐵軍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一萬元。一審宣判后,楊鐵軍上訴至山西高院,要求改判無罪。

2025年4月25日,澎湃新聞刊發(fā)《藥企銷售的茶堿層層流轉后部分被用于制毒,銷售人員一審被判15年》一文報道了此案,楊鐵軍的妻子張女士告訴澎湃新聞,楊鐵軍不過是該藥企最底層的一名銷售,每月工資少則兩三千,多則五六千,企業(yè)向外銷售茶堿都是經(jīng)過層層審批的,涉案的部分茶堿還是經(jīng)吉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山西辦案民警許可后才售出的,沒想到楊鐵軍最后竟被判刑。

2025年5月23日,山西高院作出二審判決,改判楊鐵軍無罪。山西高院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尚不能形成完整鎖鏈證實楊鐵軍具有與相對確定的他人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故意,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原審認定楊鐵軍犯制造毒品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之后的5月28日,山西高院作出宣判,楊鐵軍當天獲釋。自 2020年12月22 日被刑事拘留,至 2025年5月28日被無罪釋放,楊鐵軍共被羈押1618天。

楊鐵軍一審被判十五年,二審改判無罪。

藥企銷售被判制毒一審獲刑15年

舒蘭合成藥業(yè)是一家成立于1989年的民營企業(yè),楊鐵軍是該公司銷售部業(yè)務員。茶堿是該公司主要產(chǎn)品之一,這是一種白色結晶性粉末物質(zhì),無臭,味苦。

公開資料顯示,茶堿化學品名稱為二氧二甲基嘌呤,是一種平喘藥,它還是一種重要的原料藥,其制劑為茶堿緩釋片和茶堿緩釋膠囊。此外,茶堿經(jīng)加工可制成毒品咖啡因,現(xiàn)實中亦有大量此類案例。但目前,茶堿仍不在易制毒化學品名錄之中。

2020年12月22日,楊鐵軍被山西河津警方刑拘,所涉罪名為制毒。運城中院“(2021)晉08刑初71號”刑事判決書顯示,該案共12名被告人,楊鐵軍系第二被告人。

運城中院審理查明,2018年3月以來,本案第一被告人王超先后在河南省安陽市注冊成立超創(chuàng)公司、詠超公司,為販賣茶堿,通過非法途徑為超創(chuàng)公司辦理了《藥品經(jīng)營許可證》。

2018年年底,被告人王超結識了舒蘭合成藥業(yè)的銷售處處長丁某,丁某安排被告人楊鐵軍與王超對接。2019年5月開始,王超以超創(chuàng)公司名義通過楊鐵軍及丁某向舒蘭合成藥業(yè)購買茶堿出售。

2019年5月28日至2020年10月23日,王超先后以超創(chuàng)公司名義給舒蘭合成藥業(yè)轉款1312.71萬元,購買茶堿169.8噸。

判決書顯示,相關通知認為,目前人工合成咖啡因最普遍采用的方法生成咖啡因的理論產(chǎn)率約為95%,通常情況下,采用該方法一噸茶堿能生成950公斤左右的咖啡因。

據(jù)上,運城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超販賣茶堿224.8噸,價值1304.78萬元,其中,現(xiàn)已查明制造毒品的茶堿為50.691噸,制造咖啡因48.156噸;其余174.109噸為非法經(jīng)營的茶堿數(shù)量。被告人楊鐵軍販賣茶堿169.8噸,現(xiàn)已查明制造毒品的茶堿38.289噸,制造毒品咖啡因36.37455噸。

楊鐵軍當庭辯稱,其只是正常的業(yè)務行為,沒有(非法)牟利,其工作是協(xié)助,不負責具體業(yè)務,只是發(fā)貨,價格和銷售都是另有他人負責,因此他認為自己無罪。

楊鐵軍的辯護律師王曉輝、王帝為楊鐵軍做了無罪辯護。主要理由包括,涉案茶堿是舒蘭合成藥業(yè)和超創(chuàng)公司之間的業(yè)務,不是楊鐵軍的個人行為;楊鐵軍銷售給超創(chuàng)公司茶堿時,完全不知道超創(chuàng)公司以出口名義購買茶堿后內(nèi)銷的事實,超創(chuàng)公司之下還有多層銷售后茶堿才到制毒者手中,指控楊鐵軍犯罪的事實均無證據(jù)證明;楊鐵軍不具備制造毒品或幫助制造毒品的主觀故意,即便是間接故意也無法構成;構成共同犯罪須具備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楊鐵軍均不具備;沒有明確證據(jù)證明制毒茶堿是舒蘭合成藥業(yè)的產(chǎn)品;咖啡因數(shù)量來源不嚴謹,理論產(chǎn)率并不等同于實際產(chǎn)率,更不等同于惡劣條件下土作坊的實際產(chǎn)率。

運城中院審理后認為,經(jīng)查,相關規(guī)定明確關于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沒有醫(y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一般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定罪處罰。結合本案,被告人楊鐵軍作為國家生產(chǎn)茶堿、咖啡因企業(yè)的銷售人員,明知銷售茶堿需要相對嚴謹?shù)氖掷m(xù),但其銷售給王超茶堿時,未盡到審慎義務,未嚴格按照要求銷售。

2023年12月30日,運城法院一審判決楊鐵軍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一萬元;此外,本案其他被告人亦被判處構成犯罪,其中第一被告人王超被判犯制造毒品罪、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死緩,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并處罰金四百一十八萬元。

楊鐵軍(中)與他的兩名辯護律師胡佼松(左)、王帝

二審改判無罪

楊鐵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山西高院,請求改判其無罪。

楊鐵軍的二審辯護律師胡佼松認為,本案中,王超并非直接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楊鐵軍銷售的茶堿是經(jīng)過賣給王超,王超又賣給下游,經(jīng)過多層轉手后才流入制毒分子手中。這種多層轉手的案件中,要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必須要求行為人確定知道自己銷售的直接購買者用于制毒而提供幫助,否則要追究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不管茶堿來源為何,直接將所有茶堿的生產(chǎn)商、銷售商都應納入共犯范疇當中,這顯然不能成立。

山西高院二審查明的主要事實與一審一致。

山西高院審理后認為,對于涉案“茶堿”的法律屬性的查明,關系到本案銷售鏈條中各行為人的法定義務和責任。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涉案茶堿既不屬于化工和行政管理領域的易制毒化學品,亦不屬于刑法領域的毒品或制毒物品。

審判實踐中之所以要對毒品成品、半成品和粗制毒品等進行區(qū)分,主要是為了準確評價被告人的罪行嚴重程度和社會危害,從而準確適用刑罰。“制毒物品”與“毒品”在性質(zhì)、定義、危害性等方面都存在顯著差異,本案所涉茶堿與“毒品”之間的差異更甚;加之不同案件中制毒原料品質(zhì)及制毒技術水平往往存在差異,故不應單純根據(jù)制毒原料制成毒品率估算毒品數(shù)量。

關于楊鐵軍主觀明知的查明和認定。山西高院認為,本案中,楊鐵軍是否對直接使用其所銷售的茶堿制造毒品咖啡因的具體行為人明知,在實施銷售行為前同上述行為人存在犯意聯(lián)絡,具有共同犯罪的認識和意志,成為楊鐵軍是否構成制造毒品罪的關鍵定案事實。

在案證據(jù)中,舒蘭合成供銷部經(jīng)理侯某某與河津公安民警張建民的手機微信聊天記錄、河津市公安局于2023年2月10日出具的相關情況說明、楊鐵軍與王超手機通話內(nèi)容等關于交易對手資質(zhì)證明文件要求的證言,能夠反映出舒蘭合成與楊鐵軍在主觀上均積極回避風險事件發(fā)生。

結合在案證據(jù)中舒蘭合成向吉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隊的請示答復、吉林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對吉林舒蘭合成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調(diào)查情況的復函》亦能佐證,舒蘭合成屬于合法藥品生產(chǎn)企業(yè),楊鐵軍銷售茶堿屬于職務行為,其主觀上不具有制造毒品的故意。在案證據(jù)“楊鐵軍與王超的八段通話錄音”,能夠證明王超一直在隱瞞、欺騙楊鐵軍,謊稱已花30萬把茶堿買回以達到繼續(xù)向舒蘭購買茶堿的目的。楊鐵軍作為舒蘭合成銷售部內(nèi)職級較低的業(yè)務員,在請示了上級侯某某的意見后繼續(xù)履行與超創(chuàng)公司合同的剩余部分,已盡到與自身職責相當?shù)膶徤髁x務。

綜上,山西高院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尚不能形成完整鎖鏈證實楊鐵軍具有與相對確定的他人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故意,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原審認定楊鐵軍犯制造毒品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對楊鐵軍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應改判楊鐵軍無罪的意見,予以采納。

2025年5月23日,山西高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運城中院一審判決中關于楊鐵軍的部分,改判楊鐵軍無罪。該判決書顯示,對于楊鐵軍外的本案其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山西高院會另行裁定。

5月28日,山西高院向楊鐵軍宣布二審判決結果,隨后楊鐵軍從看守所被釋放。

自 2020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直至2025年5月28日被無罪釋放,楊鐵軍共被羈押1618天。

重獲自由半年后,11月19日,楊鐵軍向運城中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運城中院向其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人民幣769391.36 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84695.68 元,并在一定范圍內(nèi)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部分,楊鐵軍認為,其被羈押長達四年半左右,對其造成了嚴重后果,致使其身體各項機能嚴重受損,目前檢查眼睛、肺部、甲狀腺等部位均有嚴重問題。同時,在他被羈押的 1618 天里,不僅他本人蒙冤深陷囹圄,他的家屬也在外界遭受著巨大的非議和精神折磨,致使家里老人終日擔憂而嚴重影響身體健康,女兒研究生畢業(yè)后也受影響,無法考取公職單位。

因此,結合本案人身自由賠償金,楊鐵軍認為,運城中院應當至少按照人身自由賠償金的 50%向他支付384695.68 元作為精神損害撫慰金。

    責任編輯:林川
    圖片編輯:樂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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