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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享:發(fā)表負面評價或侵權

2025-12-08 11:3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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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社交平臺發(fā)布他人產品不合格的言論,構成商業(yè)詆毀?

依據檢測主體無資質、結論無依據的第三方報告發(fā)布的產品不合格的言論,構成商業(yè)詆毀。

閱讀提示:商業(yè)競爭中,經營者依據第三方報告發(fā)布其他經營者產品不合格的結論,可能引發(fā)商業(yè)詆毀爭議。在這種情況下,經營者主張雙方不存在競爭關系、涉案言論有第三方報告支持,法院如何認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商業(yè)詆毀有關業(yè)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xù)發(fā)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一起涉商業(yè)詆毀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經營范圍重合的雙方屬于同行業(yè)經營者,訴訟主體適格,依據檢測主體無資質、結論無規(guī)范依據的第三方報告發(fā)布的產品不合格的言論,構成商業(yè)詆毀。

案件簡介:

1.某甲公司(被告)系一家經營范圍包括加工、制造靜電拖地帶產品的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系王某。

2.某乙公司(原告)系一家經營范圍包括銷售防靜電設備的企業(yè)。

3.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微信社交平臺多次發(fā)布原告拖地帶產品不合格的言論。

4.原告某乙公司認為被告某甲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業(yè)詆毀,遂向江蘇某法院起訴。

5.江蘇某法院一審認為,原告主張成立,被告構成商業(yè)詆毀,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被告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6.江蘇高院二審認為,被告主張不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7.被告某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8.2024年5月7日,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某甲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件爭議焦點:

某甲公司發(fā)布某乙公司產品不合格的言論,是否構成對某乙公司的商業(yè)詆毀?

法院裁判觀點:

最高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p>

一、雙方經營范圍存在重合,系同行經營者,某甲公司系適格被告。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中,根據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某乙公司一審起訴時的經營范圍包括防靜電技術的研究、開發(fā),防靜電設備、汽車配件、電器機械及產品、橡塑制品的銷售等,而某甲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加工、制造:機動車排氣管安全防火罩,靜電拖地帶等,二者經營范圍、服務對象、產品的受眾、所對應的市場均存在一定重合,屬于同行業(yè)經營者,具有競爭關系。

某乙公司以某甲公司散布不實言論損害某乙公司商譽,構成商業(yè)詆毀為由起訴到法院,某甲公司是本案適格被告,二審法院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審理,并無不當。

某甲公司的相應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二、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發(fā)布關于某乙公司產品不合格的言論依據的第三方文件,存在資質不合格、結論無規(guī)范依據的問題,該言論發(fā)布損害了某乙公司的商譽。

最高法院認為,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文等在微信社交平臺多次發(fā)布某乙公司的拖地帶產品不合格的言論。

該言論的依據分別為《調研總結》《分析報告》《0001測試報告》,而在案均無證據證明《調研總結》的出具單位“打假協會”,《分析報告》《0001測試報告》的出具單位南方研究院具備相應檢測資質;且《0001測試報告》未按照《2021拖地帶標準》第9.3條的要求對試驗次數以及引燃試驗氣體的次數進行具體表述,相關結論亦缺乏規(guī)范依據。

因此,關于某乙公司的拖地帶產品不合格的言論缺乏事實依據,某甲公司將上述言論發(fā)布在互聯網上,其主觀上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客觀上亦損害了某乙公司的商譽。二審法院認定某甲公司構成商業(yè)詆毀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最高法院認為某甲公司的主張不成立,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一般案例庫:《青島某某工貿有限公司、無錫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案》,最高人民法院審結,案號:(2024)最高法民申919號

實戰(zhàn)指南:

一、商業(yè)詆毀糾紛中,雙方當事人經營范圍有重合,可成為適格訴訟主體。

本案中,某甲公司在再審申請中抗辯其系拖地帶產品的生產企業(yè),某乙公司系銷售拖地帶產品的企業(yè),雙方不具有競爭關系,其作為被告不適格。而最高法院依據雙方的經營范圍認定雙方系同行業(yè)競爭關系??梢?,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競爭關系的認定,經營范圍是否重合尤其重要。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的原告,針對被告可能提出的雙方不具有競爭關系的抗辯,舉證雙方的工商登記信息、各自的產品宣傳、企業(yè)年報等證據材料,提前應對對方的抗辯。

二、經營者依據第三方報告做出的其他經營者的產品評價,第三方報告是否專業(yè)、規(guī)范、準確,足以影響對言論性質的認定。

本案中,某甲公司發(fā)布言論所依據的第三方報告,要么無法證明報告系特定機構做出,要么報告出具的主體欠缺專業(yè)資質、報告的結論無規(guī)范依據。最高法院據此認定該言論無事實依據。可見,在被告言論涉及第三方報告的情況下,類案原告可以從第三方報告重點提出質疑。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的原告查證被告言論所涉及的第三方報告的具體機構、機構的專業(yè)資質和能力、報告結論所依據的規(guī)范有效性、報告結論得出的方式、報告結論是否存在關于原告產品的明確表述等等,有針對性地舉證、質證。

相關法律法規(guī):

1.《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

2.《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

類似案例:

1.《王某某與某某公司商業(yè)詆毀糾紛二審案》,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

案號:(2023)陜04知民終59號

核心觀點:“踩一捧一”的產品比較中,經營者對其他經營者的產品未經專業(yè)檢測機構的檢測做出的貶損對方產品的表述,構成商業(yè)詆毀。

咸陽中院認為,關于上訴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業(yè)詆毀。商業(yè)詆毀的行為表現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疤摷傩畔ⅰ?,即內容不真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信息;“誤導性信息”,一般是指信息雖然真實,但是僅陳述了部分事實,容易引發(fā)錯誤聯想的信息。

本案中,上訴人是否編造了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根據上訴人所錄制的視頻可知,上訴人在視頻中稱“動感的輪滑鞋能買嗎,能買,但是更推薦xx的鞋子,有錢人的孩子腳上基本穿的都是xx的鞋子,舉個例子,去買車旁邊停著輛五菱面包車,你要去買面包車還是旁邊的保時捷”、“你一個拿貨價一百九的xxxx生產成本不過一百出頭,我能不能說你這個鞋是便宜貨,我能不能說你這個鞋質量不咋地”“??松男↑S人、小公主鞋子,拿貨一千六到一千八,生產成本不過不到一千塊錢,就幾百塊錢,你生產成本就幾百塊錢,你那個鞋怎么去跟xx比,大家可以去抖音上刷一刷,真正厲害的孩子腳上基本都穿的是xx的鞋,小黃人什么的那種鞋很少的”。在上述陳述中“成本不過一百出頭”、“便宜貨”、“質量不咋地”等陳述均無證據予以支持,屬于虛構、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實,達到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的目的。而“有錢人的孩子腳上基本穿的都是xx的鞋子”、“真正厲害的孩子腳上基本都穿的是xx的鞋”等陳述足以使視頻觀看者得出上訴人所述產品優(yōu)于被上訴人產品的結論,從而達到貶低被上訴人產品、抬高上訴人產品的目的,屬于利用并強化了消費者盲目攀比的心理,引導消費者錯誤心態(tài),達到打壓、貶低被上訴人產品質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和商品聲譽,取得了本不應該擁有的競爭優(yōu)勢,屬于編造、傳播誤導性信息。

上訴人抗辯稱其只是對商品進行了真實的比較,并不構成商業(yè)詆毀,對此上訴人當庭拿出兩雙滑輪鞋進行對比,欲證明其觀點,但并未提交專業(yè)檢測機構所出具的鑒定報告,雖上訴人稱“肉眼可見,xx的鞋就是比他們鞋厚”,但商品外觀的厚薄并非認定商品質量的唯一依據,本院對其觀點不予支持。根據上訴人在視頻中的陳述可知,其行為已然損害了被上訴人的商業(yè)信譽和商品聲譽。

2.《重慶指南針建材有限公司、重慶市建筑材料協會與***禮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案號:(2019)渝01民終1026號

核心觀點:經營者在無根據的情況下通過點對點的方式傳送其他經營者產品不合格的言論,也屬于“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即便事后經檢測該言論屬實,經營者發(fā)布言論時亦違背誠信,應否定評價。

重慶一中院認為,首先,《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年修訂)第十一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根據該條規(guī)定,“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是構成商業(yè)詆毀的關鍵性因素。依常理,虛假信息是指與真實信息情況不相符的信息,但此處的“真實情況”不是指“絕對真實”,而是指在特定時間相關主體所認可的“真實”。

“特定時間”點應確定為經營者編造或者傳播相關信息的時間點;“相關主體”則指與所實施行為相關的市場主體以及市場監(jiān)管主體。本案中,案涉函件發(fā)出前,重慶地產集團已在施工過程中實際使用了指南針公司的防火止回閥產品。案涉函件聲稱“該防火止回閥防火裝置與標準規(guī)范要求不符合”,但建材協會及***禮當庭確認案涉函件發(fā)出時,該函件中陳述的內容并無證據予以佐證,即是說,案涉函件發(fā)出之時,在無有效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作出了指南針公司產品不合格的聲明,應屬于編造、傳播了“虛假信息”,因而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商業(yè)詆毀。至于被訴行為實施后作出的檢測報告,無論其結論如何,均不能補正該行為的正當性進而不影響該行為的定性。

需要指出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yè)道德。退一步講,即便建材協會和***禮主張的若案涉函件的內容事后被證明屬實即不構成商業(yè)詆毀的主張成立,則其案涉發(fā)函行為仍會因為違反前述規(guī)定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建材協會和***禮作為參與市場競爭的經營者,在無任何根據的情況下向競爭對手的客戶發(fā)函陳述不利于競爭對手的信息,即便事后能證明該信息的真實性,該行為仍然有違經營者應當遵守的理性、誠信的商業(yè)道德進而具有不正當性,理應禁止。

其次,就案涉函件的內容本身而言,即便重慶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執(zhí)法總隊抽檢結果顯示“耐火性能不合格”和國家防火建筑材料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檢測型號為(140的結論為“耐火性能、環(huán)境溫度下漏風量均不符合要求”,也不影響函件因部分內容不真實而構成誤導性信息的結論。

例如,案涉函件中載明:“現出具的產品型式報告樣品數量只有50只止回閥,委托檢測報告內容可以看出,只對來樣負責,該檢測機構網上可查出屬民營企業(yè),在行業(yè)而言該報告不具備權威公正性”,從檢測要求看,50只樣品是符合規(guī)定的,且沒有證據證明因為檢測機構是民營企業(yè)從而就導致該報告不具備權威公正性。

同時,“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系《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年修訂)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商業(yè)詆毀行為模式之一,對于是否構成“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應從傳播該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是否已經損害競爭對手的商譽進行判斷,而非傳播對象的屬性和廣泛程度,“傳播”的外延除公開散布之外,還包括傳送,特別是“點對點”即對象唯一的傳送。故對建材協會及***禮提出“案涉函件僅向特定第三人發(fā)函,并未在公眾中產生負面影響,其行為并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重慶一中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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