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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認罪認罰從寬,正壓實檢察院的“主導責任”

其實,自2016年開始試點的認罪認罰從寬改革,堪稱中國一場“于無聲處聽驚雷”的法治大動作,正在全面改變中國的刑事訴訟模式,也是在強化檢察機關的主導責任,動用更少的司法資源,更高效化解社會矛盾。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shù)刑事案件因事實清楚,不存在激烈的控辯對抗,如果都按成本較高的普通程序?qū)徖?,可能加劇“案多人少”的矛盾。所以,認罪認罰從寬應運而生,從2016年11月前期試點,到2018年10月正式進入《刑事訴訟法》,一路小跑向前走。
2019年6月至12月,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率從38.4%提高到了82.9%。12月,全國范圍內(nèi)共有26個省份適用率達80%以上。這項制度有著蓬勃的生命力,它已經(jīng)不是“特殊處理”,而是常態(tài)化、主流化的刑事訴訟程序,也正在走向“可用盡用”。
這個制度既不同于我們比較熟悉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一般性司法政策,也有別于西方的“訴辯交易”制度。它在被追訴人自愿認罪認罰的前提下,在刑法框架內(nèi),有量刑協(xié)商的空間,并不允許對罪名、罪數(shù)進行協(xié)商交易。
這個機制也對檢察機關提出了更高要求,檢察官的擔子更重了:之前,檢察官的責任在于批捕、起訴兩個核心任務,如今檢察官要對案件擔起主導性的責任,認罪教育、刑事和解、控辯協(xié)商、量刑建議等多方面發(fā)力。這樣一來,檢察官就需要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律師進行大量的溝通協(xié)商:如何賠償被害人?被害人是否能夠接受處理結(jié)果?接下來的問題是:怎么防止檢察官被“圍獵”?怎么讓這個制度的運行更透明,讓各方都服氣?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監(jiān)督管理辦法》,制訂出一系列“硬措施”:檢察官原則上只能在工作地點會見當事人,如果因為特殊原因,在非工作場合接觸了當事人的,就需要在當日或者次日向檢務督察部門報告。對于被害人不諒解、不同意從寬處理的,檢察機關可以舉行公開聽證,以便給各方一個公開的交待。
跑出“光速”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一場全方位的司法改革,正像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所說:“主導作用不是權(quán)力而是責任!”認罪認罰從寬機制中的“主導責任”必須壓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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